核心提示:近期,快遞新規的施行引發關注。中國快遞協會回應:快遞新規不是要求必須上門投遞,只要與用戶協商一致都可以。中國快遞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丁紅濤說,快遞服務是民事履約行為,不管是上門投遞還是投遞到快遞驛站、智能快件箱,只要快遞企業與用戶協商一致,都是可以的。
近期,快遞新規的施行引發關注。中國快遞協會回應:快遞新規不是要求必須上門投遞,只要與用戶協商一致都可以。中國快遞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丁紅濤說,快遞服務是民事履約行為,不管是上門投遞還是投遞到快遞驛站、智能快件箱,只要快遞企業與用戶協商一致,都是可以的。
辦法的最新規定,不是要求必須上門投遞,而是針對經常出現的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驛站、智能快件箱的情況,要求快遞企業在投箱入站前征得用戶同意。當然,征得同意的方式,不止人工打電話一種,也包括前置確認選項、智能語音呼叫等多種方式。
維護合法權益,促進健康發展
2008年出臺、2013年首次修訂的《辦法》,在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丁紅濤表示,此次新施行的《辦法》是對2013版《辦法》的一次全面修訂,共九章57條。《辦法》開宗明義提出要“保障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維護用戶、快遞從業人員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辦法》進一步健全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規定企業要落實服務承諾,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全面加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辦法》還從推進快遞業綠色低碳發展、規范快遞市場秩序、加強快遞服務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滿足多元需求,規范投遞服務
丁紅濤表示,快遞服務是民事履約行為,不管是上門投遞還是投遞到快遞驛站、智能快件箱,只要快遞企業與用戶協商一致,都是可以的。《辦法》第28條的規定,不是要求必須上門投遞,而是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驛站、智能快件箱的情況,要求快遞企業提高履約意識,按照約定方式進行投遞,在投箱入站前征得用戶同意。當然,征得同意的方式,不止人工打電話一種,也包括前置確認選項、智能語音呼叫等多種方式。
對于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驛站、智能快件箱的,《辦法》第54條規定了對快遞企業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可以并處罰款等。“相關罰則是針對快遞企業的。”丁紅濤強調。據悉,郵政管理部門會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根據不同監管場景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作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等決定,保障過罰相當、法理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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