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男子因工身亡,其兄弟姐妹及侄子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應當如何分配?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對多個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死亡賠償金依法進行分割。
男子因工身亡,其兄弟姐妹及侄子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應當如何分配?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對多個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死亡賠償金依法進行分割。
利川市人民法院
據悉,弟弟阿忠(化名)在外務工時因工不慎死亡,經用工方與阿忠的哥哥阿剛、阿明、姐姐阿英及侄子小力協商一致,共賠償72萬元。該款項由用工方一次性支付至阿英銀行賬戶。之后,阿剛、阿明及小力離開事發地,阿英負責處理阿忠的喪葬事宜。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阿剛、阿明及小力要求分割阿忠的賠償款項,因未協商一致,將阿英告上了法庭,要求把阿忠的賠償款作為遺產平均分割。
阿英認為,父母去世后,三個哥哥及侄子都拒絕撫養智力障礙者的阿忠,只有自己照料阿忠的日常生活,三個哥哥及侄子沒有權利分割,同時阿忠生前的勞動收入已用于衣食住行,無遺產可分割。
經法院查明,阿忠去世后,用工方和阿忠的親屬達成一致意見:對阿忠的死亡由用工方一次性給予補助,包含醫療費、搶救費、喪衣費、停尸費、所有人員的住宿費、飲食開支、往返交通費、身亡補助金、撫恤費、喪葬費等所有費用在內共計72萬元。其親屬到事發地處理賠償事宜的花費、阿忠的安葬事宜花費均由阿英支付。阿忠的父母一共生育阿剛、阿明、阿樹(死亡)、阿英、阿忠五人,小力是阿樹的兒子,阿忠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阿忠的認知能力及個人自我生活能力與常人不同,未婚,無子女,生前常年隨阿英生活。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財產權益。本案中,阿忠的死亡賠償金系其死亡后,用工方賠償給近親屬的賠償款,該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應當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該款項為阿忠與近親屬共有。
其次,因協議中約定了“醫療費、搶救費、喪衣費、停尸費、所有人員的住宿費、飲食開支、往返交通費、喪葬費”包含在72萬元中,故該費用為誰支出就由誰領取,而阿英已支付前述費用,故在進行分割時,應當扣除前述開支后再分割。
再次,該筆款項的權利人為阿忠的近親屬或者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其他親屬,并參照法定繼承的順位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因阿忠現已無其他順位的近親屬,阿剛、阿明及阿英屬于法定規定的同一順位的近親屬,享有分割的權利;而阿力與阿忠并無供養關系,不能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分割該筆款項,因此駁回阿力的訴訟請求。
最后,前述剩余的款項為身亡補助金和撫恤金,其性質應屬對權利人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本案中,阿忠、阿剛、阿明、阿英為血緣手足,應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相互幫助,阿忠雖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認知能力和個人自我生活能力較常人不同,為同村居民所周知。阿明、阿剛作為阿忠的哥哥,在其生活較為困難時,未伸出援助之手、亦未進行照料,與阿忠關系疏遠、感情較為淡薄;阿忠未婚且未生育子女,長期隨阿英一同生活,與其關系較為緊密,故根據實際情況及平衡各方利益,確定阿英分得的比例為70%,阿剛、阿明各分得的比例為15%。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示: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死亡賠償金系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的財產損失,屬于死者近親屬共有,在分配時,應秉承公平原則,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依賴程度等進行合理分配,而不應簡單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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